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50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彭翌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六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六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六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一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