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6號原告 張秋樺 被告 謝俊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94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