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鄭人豪
被告 吳嘯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惟琪
法官涂光慧
法官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鄭人豪
被告 吳嘯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惟琪
法官涂光慧
法官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