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94號
113年度聲字第1796號113年度聲字第182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宥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更辛字第2840號、109年度執更辛字第5259號、111年度執更壬字第12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宥甄前因犯數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92號裁定(下稱A裁定,各罪詳如附表㈠)、109年度聲字第4409號裁定(下稱B裁定,各罪詳如附表㈡)及111年度抗字第307號裁定(下稱C裁定,各罪詳如附表㈢),分別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5年6月及12年,合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7年8月,顯不利於受刑人,而有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且背離定應執行刑恤刑之目的及避免過度評價之本質。另綜合考量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和密接程度,妥適調和施用第二級毒品輕罪與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以及受刑人現已41歲,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入監執行迄今之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計算等攸關社會復歸情形,還有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痛苦程度遞增之情形,應另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之應執行刑。
二、本院有權受理並合併審理: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於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該為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
㈡本件上開A、B、C裁定均係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詳附
表),依據前揭說明,受刑人認檢察官前述函文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自有權向本院聲明異議,且因受刑人係就上開A、B、C裁定向本院聲請重新定刑,本院自有必要合併審酌該3裁定之數罪及其判決確定結果,是本院將所分之3聲明異議案件合併審理而為裁定,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聲明異議無理由:㈠按前揭二、㈠法文所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
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依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之同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先例所揭示之法律見解,應不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刑法第50條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設併合處罰之規定,顯係採限制加重主義,此乃恤刑之刑事政策下,蘊含啟勵受刑人兼顧其利益之量刑原則。是因受刑人所犯數罪應併罰,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則上雖應以數罪中最先確定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就在此之前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於特定之具體個案中,若所犯數罪部分前業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此等分屬不同案件然應併罰之數罪更定執行刑時,除應恪遵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之要求外,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上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A裁定附表編號1,即該群組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6年5
月31日,B裁定附表編號1,即該群組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7年3月24日,C裁定附表編號1,即該群組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8年7月27日,各與相同群組之餘罪合併定執行刑,確為於法有據,其定刑結果10年2月(共7罪)、5年6月(共8罪)及12年(共7罪),目前未經撤銷或改定,仍屬有實質確定力之定刑裁定,依據前揭說明,原則上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不得全部或一部另定執行刑。而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並未指明具體、特定的重新定刑方式而可據以確認原定刑及接續執行結果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的情形,受刑人亦非向檢察官聲請重新定刑,經檢察官審核後予以否准(拒絕),方向本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認聲明異議有理由的案件所經程序即符合此一作法),則本院自無法審查受刑人所述聲請重新定刑的方式是否符合具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的例外情形,亦無法檢視檢察官之審查是否有理,此即為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程序上之欠缺與瑕疵,且無從補正。
㈢經本院檢視三群組各罪之犯罪日期,如以A裁定群組之最先確
定日(106年5月31日)為基準,B裁定之編號6、7、8三罪,可合併與A裁定之數罪定刑,但B裁定之編號1至5之各罪,犯罪日期均在前揭基準日之後,自無法合併定刑,然此5罪仍可自行成為一定刑群組,但因此5罪之最先確定日為107年3月24日,而C裁定之各罪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後,自無從與此5罪合併定刑,故C裁定仍應單獨成為一定刑群組,則依據前揭說明,計算可能之定刑結果如下:
⒈A裁定加上B裁定編號6至8:
10年2月加4月加8月加2年等於13年2月(最多);又因該3罪之刑並無超過最長的A裁定編號6之7年10月,且仍屬毒品相關犯罪,行為時間相去不遠,經裁量後亦可能不予再累加其刑,維持10年2月(最少)。
⒉B裁定之編號1至5:1年1月(編號1至4原本定刑結果)加最長
的3年10月(編號5),則最多定刑4年11月,最少定刑3年10月。
⒊C裁定:12年。
⒋從而,以上三組合計,受刑人最多將接續執行30年1月(13年
2月加4年11月加12年),最少將接續執行26年(10年2月加3年10月加12年)。與原接續執行結果之27年8月相比,除非B裁定之編號6至8及B裁定之編號1至4共7罪均不予斟酌加重,才可能少執行1年8月,否則,此一重新定刑結果,甚至有可能更為不利,自非前述「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
㈣至於如若逕以最晚的C裁定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108年7月27
日)為基準,雖A、B、C三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確符合合併定刑的要件,但將此22罪全部合併定刑,其定刑結果應在8年以上(各刑中最長者之C裁定編號3),30年以下(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的上限;內部界線計算後應為30年9月:8月【A之編號1、2】加1年1月【A之編號3】加4月【A之編號4】加8年6月【A之編號5至7】加1年1月【B之編號1至4】加3年10月【B之編號5】加4月【B之編號6】加8月【B之編號7】加2年【B之編號8】加11年6月【C之編號1至6】加9月【C之編號7】),與原接續執行結果之27年8月相比,亦不見得較為有利,畢竟,受刑人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共同與幫助、既遂與未遂)多次,行為時間從000年0月間至000年00月間,另有施用、持有毒品、偽造文書、收受贓物、恐嚇取財等罪質不完全相同甚至全然不同的多罪,即便依照限制加重原則、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考量,重新定刑亦未必輕於原接續執行結果,同樣無法逕認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而有另外定刑之必要。
㈤從而,承前㈡所述,受刑人此次聲明異議的標的為案由欄所載
三份指揮書,該等指揮書乃檢察官各憑附表所示本院三件確定的定刑裁定而為刑之指揮,受刑人並未指明如何重新定刑,可發現原本定刑及接續執行結果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的例外情形,亦不曾向檢察官聲請,請求依前揭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重新定刑,經檢察官否准後,再以該執行函文向本院聲明異議,而本院自行計算如㈢、㈣重新定執行刑之作法,對受刑人均未必能明顯更為有利,反而均可能更為不利,最高法院大法庭所揭示的定刑裁定一事不再理原則,目的在避免重複定刑的危險,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形下,才能重新定刑,且法院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仍應尊重檢察官對於刑之執行指揮權限,由檢察官行使或不行使後,才由法院審查其裁量與決定,實不應由法院跳過檢察官的審核權限,直接決定能否重新定刑,是本案受刑人所為聲請,從形式上的欠缺、瑕疵,到實體上的不符合客觀責罰「顯不相當」的理由,皆經本院論述如前,受刑人前揭主張,僅係徒憑己意想爭取重新定刑的機會,自非可採。
四、綜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既曾各經本院之A、B、C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原則上即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受刑人單純請求重新定刑,卻未先向檢察官聲請而經檢察官否准,亦未指明如何重新定刑能夠確認本案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等例外情形,依據前揭各項說明,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附表:
(一)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92號裁定(A裁定)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間某日-105/03/17105年間某日-105/03/17105/08/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542號等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542號等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46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判決日期106/05/31106/05/31107/03/0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41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5/31106/10/12107/07/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525號(已易科罰金 執畢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525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872號經裁定定刑為8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5/11/14105/08/08105/09/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2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432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43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468號107年上訴字第1399號107年上訴字第1399號判決日期107/05/03107/12/28107/12/2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4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6/04108/04/03108/04/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63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9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91號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刑徒刑8年6月編號7罪名販賣第二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11/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43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上訴字第1399號判決日期107/12/2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91號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刑徒刑8年6月
(二)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409號裁定(B裁定)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8/14107/01/03106/12/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36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7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27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52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日期107/02/23107/12/28108/04/1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27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52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3/24108/02/12108/04/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96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96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96號編號1至4經裁定定刑為徒刑1年1月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得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12/05106/08/07106/05/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770號等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77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判決日期108/04/17108/10/23108/10/2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5/10109/02/18(撤回上訴)109/02/18(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96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04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05號編號1至4經裁定定刑為徒刑1年1月編號78罪名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05/21106/05/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770號等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77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78號判決日期108/10/23109/06/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18(撤回上訴)109/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04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04號
(三)本院111年度抗字第307號裁定(C裁定)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偽造私文書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8/01/29108/01/29107/10/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452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0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732號108年度簡字第3330號109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日期108/07/04108/06/28109/12/2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732號108年度簡字第3330號109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7/27108/08/02110/01/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0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收受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09/13107/08/31107年8、9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6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606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6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61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614號判決日期108/12/25109/12/29109/12/29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61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6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28(撤回上訴)110/02/09110/02/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0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編號7罪名共同恐嚇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000年00月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8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45號判決日期110/05/1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8/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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