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王尹柔 訴訟代理人 洪婉珩 律師被告 黃政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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