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921號債權人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衡毅 債務人 謝隆興 債務人 謝盧錦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捌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⑴新台幣陸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叁拾叁萬肆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⑷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⑸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