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祥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祥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
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文祥因: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69號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㈢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7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月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779號駁回上訴確定。㈤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
6月12日以97年度訴緝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㈥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42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20日以97年度訴字第282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㈧嗣上開㈠、㈢、㈣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㈨另㈡、㈤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188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5月7日入監執行,上開㈥、㈦、㈧、㈨之罪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60日、易服勞役20日),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
7月6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1年5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2071號函暨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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