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2120號原告 蘇聖尹
蘇郁嵐 被告 翁代育
翁中義 陳冬菜 黃清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翁代育等人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52號,已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該期日之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遲至同年10月17日14時07分始向本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