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裕豐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蔡裕豐前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蔡裕豐業於民國97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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