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 杜碧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5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