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李克倫 訴訟代理人 李季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7NX-00000000-0│1│26│││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