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 張文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湘樺┌────────────────────────────────┐│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普通股│1│1,000│├──┼──────────┼───────┼───┼──┼───┤│00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普通股│1│467│├──┼──────────┼───────┼───┼──┼───┤│000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普通股│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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