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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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6號聲請人 嚴宥晰 法定代理人 嚴森坤
陳涵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日盛銀行信義│日盛國際商業│104年8月3日│77,000元│CI0000000│││分行 姚智 │銀行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