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1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乙○○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上訴人乙○○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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