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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