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德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臺)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所蓋印章(台)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同,請 陳明 正確之聲請人名稱。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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