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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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總統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拾伍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