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一一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街○○號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固主張依被告與訴外人日精立體停車場設備有限公司(下稱日精公司)所訂立之銷售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有關合約書中立體停車位之買賣有所爭議時,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云云,惟該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係被告與日精公司,而非原被告,是本件自不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限制。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吳燁山法官劉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