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八六號
上訴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本件訴訟標的可得受之利益分別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貳仟肆佰叁拾叁元、伍佰柒拾伍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分別折合銀元壹佰陸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叁角、壹佰玖拾壹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柒角,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叁角、叁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叁角,折合新臺幣捌萬零叁佰玖拾捌元、玖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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