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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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重傷罪,經本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44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9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30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8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燦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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