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6份、裁定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將附表編號8及編號9之犯罪時間更正為「97年8月7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
4至5日某時」外,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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