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癸○○○
壬○○甲○○庚○○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被告丙○○
己○○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玖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算式: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區○○段2小段212地號土地之面積198.35平方公尺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10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共68/192=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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