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51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6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