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玉芳
許良宇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玉芳、許良宇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羅玉芳、許良宇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俊宏法官謝文嵐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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