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712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經惠榕經惠靜 支付命令,惟被告經惠榕即經惠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壹佰玖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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