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 潘勇 八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聲請:
一、相對人 柯賢吉 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柯賢吉等人之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為佐,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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