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093號抗告人即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雯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宗舜 間因101年基小字第1093號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