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22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丁聖紋 債務人 陳志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按期支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志群前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56,788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4月1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按期支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以9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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