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法定代理人 蘇政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愷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之設立登記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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