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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