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因本院
105年度建字第1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年12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7,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9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