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振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5767號、第20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振田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5767號106年度偵字第20942號被告卓振田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振田為臺中市○區○○路○○○號「中正國民小學」之導護志工。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 江育呈 與其同派出所之同事,於民國106年6月3日7時48分許,因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中正國民小學前駐 車彎 (位在臺中市○區○○路與模範街口)前有違規停車,乃前往現場取締並勸導。 適卓振田 在該處協助家長接送小孩,因不滿江育呈及其同事不准許家長臨時停車(按:該校駐車彎前係劃設紅色實線之禁止臨時停車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竟基於當場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意,手指對依法執行職務之江育呈,以臺語表示:「在這裡要30年了,沒有看過那麼荏懶(讀音如附件所示,形容人懶惰成性,骯髒邋遢又不梳洗整理)的」,當場公然侮辱江育呈。
二、案經江育呈告訴,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調查後,由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卓振田於警方調查時,坦承於上述時間、地點,有說出上開言語,惟矢口否認犯罪,辯稱略以:我所說的「荏懶」是口頭禪,語意有一點類似懶惰的意思,該警員將警車停放於駐車彎出口處,並非出於緊急處置之事件,而造成交通打結,請他移開又不願意,所以有懶惰的意思,但是我並非攻擊也非挑戰他的公權力云云。經查:前述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江育呈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陳述明確,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106年6月2日之勤務分配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出入及領用裝備登記簿影本、蒐證影像譯文、蒐證影像擷取畫面、蒐證影像光碟等證據可供參考,而附件所示臺語,形容人懶惰成性,骯髒邋遢又不梳洗整理,亦有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辭典查詢資料可以證明,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且若可任意對警方執法方式以上開言詞嘲弄,將損及公權力之行使。從而,被告所辯,為無理由。
二、被告卓振田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檢察官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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