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威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郭威廷所有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建號7424、7425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郭威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