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7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78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板橋監理站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7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文舟法官林育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