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六號抗告人 曾麗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曾麗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原審法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三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因而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以原確定判決實體上之爭執,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張惠立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V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