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37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文傑 、 朱滿義 、 蔡美德 、 張小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文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朱滿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美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小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