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1號上訴人 鄭吳紅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劉文勝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繳納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三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並繳納三審裁判費49,020元(訴訟標的價額:3,191,167元),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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