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被告丙○○
甲○○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玉津 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三號卷)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乙○○、丙○○、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孫萍萍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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