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4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4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41條之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及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41條第1項之準詐欺取財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列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玆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其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