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611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父 陳爾謙 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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