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1529號聲請人 吳定 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施盈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