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679號聲請人 王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 王黃東香 之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興家 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二、被繼承人 吳秀英 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三、被繼承人 吳國雄 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四、被繼承人 林黃金蓮 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五、被繼承人 林朝洋 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六、被繼承人 黃秋金 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七、 吳正寬吳美智吳淑敏林邱梅林森山林婉如 、林詩濃、 林良牧林世謙林春惠林芬惠林貞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
八、被繼承人 黃漢水 之最新繼承人名冊(須註記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