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景騰 被告 曾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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