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魏如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2,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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