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鄭金溪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罪,無串供之虞,而依被害人所述被害情節,被害人尚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被告似應構成恐嚇取財罪,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經查:被告所為是否構成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固有傳喚被害人到庭對質之必要,惟依被告自白內容,被告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嫌重大,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