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丙○○
戊○○兼右二人丁○○法定代理人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法官藍雅清
法官王本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