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度聲沒字第八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貳點壹玖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九八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本院核閱八十八年度毒偵字一三一五號卷證,被告被查扣之顆粒二袋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二點一九六三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綱得字第00一四二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檢察官載為零點零九八公克顯係誤載,應以上開鑑定書為準,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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