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調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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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路○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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