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謝徐秋香 被告 許文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