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邱月櫻
邱致榮 邱婉芸 黃江雲枝 被告 姜禮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7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